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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全国首部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时间:2011-12-12 18:24:1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郭 明 李 辉)日前,全国第一部技术标准与建设标准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由安徽省质监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从此走向有标准可依的规范化推进阶段。该标准从住区选址等8个方面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了全过程的规范技术体系,并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设计优化、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适用于安徽省内新建、改建、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据悉,《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分别对住区选址、无障碍住房、套型基本空间、装修对结构影响、室内基本装修、施工材料和产品的进场验收,以及住房分户验收等相关内容,制定了8条强制性条款。此外,该标准也从使用对象特点和需求等角度考虑,对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车位配置、增设符合其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有效解决和避免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规划设计不合理、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基本装修不到位、施工质量不过关等弊端和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品质和质量。

  据了解,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于12月5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确保明年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严格依照标准实施,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通知指出,各市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及开发建设等人员的知识与技术培训,把参加《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培训,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上岗和承揽业务的必备要件。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从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是《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第一执行人,规划、勘察、设计、图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负其责。招投标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对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产品、设备,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各地应健全保障性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住房分户验收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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